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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繳稅時機: 只要所有權人持有不動產,都需要繳交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納稅基準日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額:
1. 私有一般土地、公有土地、工廠或工業用地:公告地價總額×10 ~ 55。
2. 自用住宅:公告地價總×2
3. 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地價總額×6 (土地出售時,於交屋時分算,由買賣雙方分別負擔)
 
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繳納基準日」,亦即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想知道需負擔多少稅費嗎?只要您輸入下列的條件,您可以自己DIY試算。
請輸入您的資料
每筆地號土地總面積 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持分 / (分子/分母)
當期申報地價 元/平方公尺
備註:

每一筆地號之土地總面積及所有權人持分可在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中取得,當期申報地價可在土地登記謄本上取得,或上關貿付費網站查詢。

備註: 能否適用自用稅率必須由稅捐稽徵處依賣方是否符合優惠稅率之各項條件為準,實際負擔的地價稅試算以稅捐稽徵處核發稅單之金額為準。
 
**以上地價稅額係依客戶提供之資料概算,概算結果僅供您參考使用,若客戶提供之資料有誤或不完整時,則無法正確概算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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