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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制度』能減少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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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制度』能減少買賣糾紛
房價節節上升,買一間房子動輒數百萬元以上,金額龐大,買賣雙方都會擔心交易過程出現狀況,因此房地產市場盛行「履約保證制度」,由銀行投資成立的建築經理公司,擔任履約保證人,以客觀第三人立場做好房屋交易的流程控管,為買賣雙方做更嚴密安全的把關。

所謂「履約保證制度」,又稱「成屋履約保證」、「交易安全制度」或是「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買賣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陸續付出的價金先匯入建築經理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履約保證專戶」中,經確認款項無誤後,建築經理公司會寄發履約保證書給買賣雙方,等買賣手續全部完成,過戶、交屋後,銀行才會將價金交付給賣方。

買賣價金匯入銀行履約保證專戶內.
目前法院就有多件實例,購屋者因採用履約保証制度,讓自己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吳姓男子透過仲介在二年前向李姓男子購買高雄縣的一筆土地,總價七百二十萬元,為了預防風險,減少買賣糾紛,雙方同意委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履約保證手續,將買賣價金匯入銀行的履約保證專戶內。

吳依約在九十七年八月二日支付第一期、第二期合計一百四十四萬元之價款至約定之履約保證專戶內,但李竟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將土地另售予他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意不履行買賣契約,吳於是解除買賣契約,他除了從履約保證專戶內拿回所繳的款項一百四十四萬元外,還要求依照契約的約定,李應再給付違約金一百四十四萬元。.



賣方應將所收之款項加倍返還買方.
高雄地院認為,依雙方買賣契約及代辦履約保證委任契約書的約定,土地買賣價金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給付,且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履保人員簽收,並存入銀行履約保證專戶內,買方吳姓男子已履行其交付價金義務,賣方即應交付土地給買方,但賣方卻故意不履行買賣契約,反而將土地售予他人,賣方已經違約,買方吳姓男子有權解約。

雙方在契約中規定,如賣方發生遲延並經買方書面通知限期催告而仍不履行時,買方得解除本契約,且賣方應將所收之款項加倍返還予買方。吳姓男子已依約支付一百四十四萬元,則李姓賣家應將所收受之款項一百四十四萬元加倍即二百八十八萬元返還,而吳已由履約保證專戶中領回已付價金一百四十四萬元,故李尚應再給付吳一百四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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