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不論契約之成立是採用斡旋金或要約書的方式,任一方反悔違約,都有一定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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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斡旋金的方式來說
斡旋金轉為定金後,如買方有反悔不買情事,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定金由賣方沒收。若是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賣賣契約時,賣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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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約書的方式來說
賣方承認簽認要約書內容後,若有任一方反悔違約,違約之一方須賠償買賣總價款的3%違約金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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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
若有任一方拒不履行契約或反悔的情形,另一方可依契約約定完成催告,若仍不履行時,則可解除契約,並依契約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