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償還房貸 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
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在8月15日出爐了,公平會表示,未來原則上將禁止銀行收取違約金,但基於營運考量,銀行僅能對提供優惠利率的房貸戶收取違約金,且須提供房貸戶「隨時清償」或「限制清償時間」的選擇機會,違者依公平法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
為保障舊貸戶的消費權益,公平會研擬將這項處理原則追溯自民國81年2月4日公平法實施之後簽約的房貸戶,只要當天以後簽約且繼續存續的房屋貸款,當房貸戶請求時,銀行業者應該依照處理原則,調整契約內容。但為顧及公權力不能損害私契約的原則,因此,確定的追溯日期必須等到委員會議時定案。
公平會表示,如果銀行憑恃優勢地位要求不合理的違約金或無理由拒絕房貸戶提前清償,將妨礙房貸市場利率價格,且提前清償的違約金也直接影響房貸戶的轉貸成本,所以,銀行收取違約金將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精神,且銀行如果要收取違約金時,不宜以原始貸款總額計算,應該考慮「清償時間」或「償還金額」,設計違約金分段遞減的結果。 銀行想要收取違約金,必須事前在借款契約裡,以特別約款方式與房貸戶個別約定,並詳細以書面載明違約金計收方式,確保資訊充分揭露,若有銀行違反這項處理原則,將視影響房貸市場交易秩序情況處罰新台幣5萬至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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