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規定,若您在出售自用房屋二年內再買進自用新房,新房地價超過原出售房屋地價扣除土增稅餘額者,可以申請退還其所繳之土增稅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房屋地價之數額,不論買賣先後皆可適用。
案例一、利用重購退稅節稅95萬
張先生在內湖買到一棟別墅,之後位於台北市區的房子也順利的為房子找到合適的新主人。但在張先生要繳納增值稅時,卻發現他原來在70年買的這間市區的公寓,以當時的公告現值300萬與現在的公告現值740萬核算,竟然需要繳95萬增值稅,本來打算拿賣掉舊居的錢,來繳新居貸款的費用,一下子就去了大半。
張先生的問題,由於別墅的公告現值是750萬,再加上張先生符合『重購退稅』及『自用增值稅』的檢核要項,所以主動建議他採用『重購退稅』節稅方法。而原本應繳納95萬元增值稅款的張先生,經過節稅便可全額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共95萬。
未節稅的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
步驟一:計算實際漲價總數額
出售土地公告現值總額(A)-原取得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總額(B)=實際漲價總數額(C)
步驟二:計算課徵稅率
C÷B 〉2 | 60% | 30% |
1〈 C÷B〈 2 | 50% | 25% |
C÷B〈 2 | 40% | 20% |
步驟三:計算應繳納增值稅額
實際漲價總數額 × 課徵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繳納增值稅額
本案計算方式:
740萬 - 300萬 = 440萬
440萬 ÷ 300 萬 = 1.46……課徵稅率為25%
440萬 × 25% - 300萬 × 5% = 95萬
節稅的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
步驟一:
實際漲價總數 × 一般稅率(25%)- 累進差額 = 應繳納增值稅額
步驟二:
新購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出售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 應繳納增值稅額)= 可退增值稅額
440萬 × 25% - 300萬 × 5% = 95萬
750萬 -(740萬 - 95萬)= 105萬(因應繳金額為95萬,故僅能退稅95萬)
節稅結果可省95萬,亦同時保留一人一生可使用一次『自用增值稅優惠』的權利